放生相关法律法规
(一)首先是不能放生外来物种期货法律法规,特别是外来入侵物种
l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期货法律法规。
l 《生物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期货法律法规。
l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期货法律法规。
l 目前,农业农村部已经公布《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根据该办法放生列入该名录的物种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期货法律法规。
(二)人工选育物种、非本地物种或其期货法律法规他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物种也不能放生
l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期货法律法规。
l 《黄河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期货法律法规。
l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得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外来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期货法律法规。
(三)开展规模性放生活动要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期货法律法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l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期货法律法规。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增殖放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l 根据该规定,当规模性放生活动报备后,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应该告知适合放生物种、苗种来源、放流数量、放流地点、放流方式的必要信息期货法律法规。
(四)放生苗种应来源于正规渠道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要规范社会放流水生生物来源,严禁从农贸市场、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放流水生生物期货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的规模性放流活动,水生生物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
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公布了首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社会公众定点放流(放生)场所期货法律法规。规模性放生活动苗种应来源于农业农村部已公布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期货法律法规。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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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期货法律法规。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期货法律法规。
⚫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期货法律法规。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行政责任:
⚫ 第六十条 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期货法律法规。
⚫ 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期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期货法律法规。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 (农渔发〔2013〕6号) :
l 注重活动实际效果、简化活动程序和现场布置、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发挥科普宣传效应、采用文明方式进行放流活动、改进相关新闻报道期货法律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
l 健全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的监管机制、加强增殖放流苗种种质 监管、强化增殖放流苗种质量监管、强化增殖放流苗种数量监管期货法律法规。
Ø 强调,放生前要主动向渔业部门报告放生(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 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期货法律法规。
Ø 规定,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水生生物 放生(增殖放流)水域的渔政执法监管,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好放生 (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期货法律法规。
Ø 规定,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 殖放流技术规范放生,用于放生(增殖 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防止对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 统造成危害;要采取适当的放生方式,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同时维护好放生(增殖放流)水域和周边环境,确保放生效果期货法律法规。
Ø 呼吁,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活动时可以依据宗教教义做出适应时代精神的阐释, 引导信众慈悲护生、合理放生期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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