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赌犯罪法律法规汇编
作者:
陈新潮律师期货法律法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cxclvshi0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期货法律法规。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期货法律法规。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期货法律法规。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期货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期货法律法规,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期货法律法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期货法律法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期货法律法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期货法律法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期货法律法规。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期货法律法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期货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期货法律法规。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期货法律法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展开全文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期货法律法规。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期货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期货法律法规。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期货法律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期货法律法规,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期货法律法规,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期货法律法规,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期货法律法规。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期货法律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期货法律法规,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期货法律法规,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期货法律法规。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期货法律法规。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期货法律法规。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期货法律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期货法律法规,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期货法律法规。
五、关于赌资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期货法律法规。
六、关于赌博机的认定
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期货法律法规。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期货法律法规。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三、部门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期货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期货法律法规,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期货法律法规,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期货法律法规,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 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期货法律法规,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期货法律法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期货法律法规。
(二)以营利为目的期货法律法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期货法律法规他人组织赌博的;
3. 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期货法律法规,组织他人赌博的;
4. 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 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期货法律法规。
(三)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聚众赌博”期货法律法规。
(四) 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定罪处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参照适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期货法律法规。
三、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 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期货法律法规。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 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期货法律法规。
(三)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期货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 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2.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期货法律法规。
为同一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既无上下级关系,又无犯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期货法律法规。
(四)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 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期货法律法规。
五、关于跨境赌博犯罪赌资数额的认定及处理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期货法律法规。
通过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依照开设赌场行为人在其实际控制账户内的投注金额,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如无法统计,可以按照查证属实的参赌人员实际参赌的资金额认定期货法律法规。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期货法律法规。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主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期货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赌资、赌博用具等涉案财物及孳息,应当制作清单期货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处理。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违法所得、 赌博用具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财物等,应当 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期货法律法规,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期货法律法规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期货法律法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期货法律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期货法律法规,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期货法律法规,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期货法律法规,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期货法律法规。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期货法律法规,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期货法律法规,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期货法律法规,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期货法律法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期货法律法规。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期货法律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期货法律法规,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期货法律法规,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期货法律法规,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期货法律法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期货法律法规。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期货法律法规。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期货法律法规。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期货法律法规。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期货法律法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期货法律法规。
(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期货法律法规。未经我们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有案件或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评论